46 年判字第 55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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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6 年判字第 55 號
判例要旨
耕地之徵收放領,係由耕地所在地之縣市政府辦理,省政府並不為直接之處分。人民因耕地徵收或放領所為之行政爭訟,其原處分官署為各該縣市政府,殊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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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之徵收放領,係由耕地所在地之縣市政府辦理,省政府並不為直接之處分。人民因耕地徵收或放領所為之行政爭訟,其原處分官署為各該縣市政府,殊無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