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年裁字第 55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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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8 年裁字第 55 號
判例要旨
行政訴訟之提起,應於再訴願決定到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為之,若逾越法定期間而提起行政訴訟,自為法所不許。原告主張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知悉再訴願決定時起算一節,查由再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提起行政訴訟者,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四三○號解釋,因其未受再訴願決定書之送達,其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固可自其知悉再訴願決定時起算,但原告係再訴願人,早經收受再訴願決定書,要不容諉為近始知悉而圖卸其遲誤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