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9 年判字第 551 號
判例要旨
所得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第一、二兩款所定壞帳損失發生之原因,迥然不同。前者以債務人倒閉、逃匿、和解、破產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不能收回為要件;後者之債務人則並無上開原因,僅以債權逾二年經催收而未收回為已足。各該規定之內容既有不同,適用時自應有所分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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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第一、二兩款所定壞帳損失發生之原因,迥然不同。前者以債務人倒閉、逃匿、和解、破產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不能收回為要件;後者之債務人則並無上開原因,僅以債權逾二年經催收而未收回為已足。各該規定之內容既有不同,適用時自應有所分際。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