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運貨物進口、出口,係指逃避管制或課稅,私將貨物運入或運出口岸而言。其私運行為人,不問是否為貨物之所有人或持有人。至私運貨物之車輛,並非必須為私運貨物之人所有,始能予以沒收,亦不因車輛所有人不知為私運而免予沒收,苟其車輛當時確係專供運送私貨而使用,即為得予沒收之對象,其所有權之誰屬及車主是否知情,要非所問。
61 年判字第 565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61 年 12 月 11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45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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