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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5 年判字第 60 號

日期 55 年 04 月 15 日

判例要旨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商品、同類商品或雖非同類而性質相同或近似之商品之註冊商標者,不得作為商標,申請註冊,為商標法第二條第十二款前段所規定。本件原告申請註冊使用於靴鞋類商品之「英○牌及圖」商標,與他人早經請准註冊使用於同類商品之「英○牌及圖」商標,經本院就兩商標圖樣詳加觀察,該「英○牌及圖」商標之圖形,係於一圓圈內繪一人像,持槍作衝鋒狀,「英○牌及圖」商標之圖形,亦係一圓圈內繪一人像,作擊球之姿勢,兩者態樣既極相似,而「英○」與「英○」,其讀音與觀念,亦甚相類似,雖兩商標圖上之設色有所不同,然於異時異地各別觀察,一般購買者於交易時以普通之注意,實有發生混同誤認之虞,顯難謂非屬近似。原告使用於靴鞋類商品之「英○牌及圖」商,標既近似於他人同類商品之註冊商標,自有違商標法第二條第十二款前段之規定,殊難准予註冊。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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