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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7 年判字第 60 號

日期 57 年 03 月 13 日

判例要旨

稽徵機關於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未能提示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固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惟納稅義務人如已提供有關資料,稽徵機關即應就其提供之資料調查認定,不得仍援前開規定,核定其所得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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