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6 年判字第 61 號
判例要旨
行政官署代表國庫處分公產,係私法上契約行為,如有人民或團體對此主張私有或應由其優先承領,應屬私法上之爭執。因之該行政官署對於其代表國庫所為處分公產之行為,事後發見錯誤而自行撤銷,亦屬以私法上地位所為之撤銷意思表示,應否有效,均應提起民事訴訟以為解決,不得向上級行政官署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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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官署代表國庫處分公產,係私法上契約行為,如有人民或團體對此主張私有或應由其優先承領,應屬私法上之爭執。因之該行政官署對於其代表國庫所為處分公產之行為,事後發見錯誤而自行撤銷,亦屬以私法上地位所為之撤銷意思表示,應否有效,均應提起民事訴訟以為解決,不得向上級行政官署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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