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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8 年判字第 61 號

日期 48 年 10 月 19 日

判例要旨

對稽徵機關核定之所得稅額,納稅義務人如有不服,應申請復查,為所得稅法所定在訴願程序前必先踐行之特定程序。非依此規定,不能得法律上之救濟。對於稽徵機關核定補徵之稅額,並無例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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