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2 年判字第 630 號
判例要旨
再審原告官署係以原判決牴觸財政部 (五九) 台財稅字第二三九一一號釋令,作為再審之理由,已難謂有再審之法定原因。況上述部令之重點在於建屋出售有無經常性及持續性,以之為認定應否課徵營業稅之標準。至於未經營業登記之個人,與營利事業之要件不合。本院以再審被告建屋出售牟利,並非經常性及持續性之營利行為,而撤銷原處分及訴願、再訴願之決定,與上述部令意旨亦無牴觸,是本件再審之訴,顯難認為有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