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2 年判字第 633 號
判例要旨
原告以「透○骨風丸」商標,指定使用於藥品類商品,申請註冊,其商標之文字與中藥習用之「追○透骨丸」名稱相似,即難謂非表示商品本身習慣上所通用之功用以及其本身之說明,依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自屬不得申請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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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以「透○骨風丸」商標,指定使用於藥品類商品,申請註冊,其商標之文字與中藥習用之「追○透骨丸」名稱相似,即難謂非表示商品本身習慣上所通用之功用以及其本身之說明,依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自屬不得申請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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