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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2 年判字第 634 號

日期 62 年 12 月 30 日

判例要旨

房屋價值之核計,應以其結構造作為準,如房屋之構造非供生產製造或倉庫之用,尚難因其坐落廠區,即謂廠房。被告官署以本件房屋雖在廠區範圍以內,然其構造與店房相同,因依「住宅店舖」之單價核計現值,於法尚無不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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