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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0 年判字第 644 號

日期 60 年 09 月 13 日

判例要旨

私人購建房屋,長期出租,收取租金,可否認為經營租賃業而課徵其營業稅,應以其購建房屋有無出租營利之目的以定。若以出租營利之目的而購建房屋,購建之後,又長期出租,收取租金,即屬事實上經營租賃業務,不能謂非營業行為,自應依租賃業之稅率課徵其營業稅。至行政院台 (五七) 財字第四七八八號令飭財政部研訂之徵免營業稅之範圍,係以出租人藉租金之收入維持生計為前提,必具備此項前提條件,始有「徵免範圍」之適用。原告以鉅資興建六層大樓,顯有相當資力,而其以大樓中之五層長期出租,收取鉅額租金,足見其建屋之目的,即在出租營利,已逾藉維生計之限度,自無適用上述「徵免範圍」之餘地,仍應認其為事實上經營租賃業務。被告官署依營業稅分類計徵標的表所定租賃業之稅率,課徵其營業稅,於法尚無不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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