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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9 年判字第 659 號

日期 59 年 12 月 28 日

判例要旨

按耕地承租人依照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第四條之規定,聲明租約之變更登記,應以確定租賃關係為前提,如租賃關係尚有爭執,則依照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應先訴請司法機關處理,始得據以聲請為租約之變更登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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