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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6 年判字第 69 號

日期 46 年 11 月 27 日

判例要旨

國外之營利事業,設有分支機構或營業代理人,以及雖無分支機構或代理人,而其營業行為發生或營業收入之取得,在中華民國境內者,均按在中華民國境內部份課徵營業稅,並由其代理人或付給人負責扣繳之,此在營業稅法第四條第二項有明文規定。所謂營業行為發生,包括一項交易,自買賣雙方開始訂貨接洽,以及交收貨物,至完成其交易過程為止,皆屬營業行為發生之範圍,此就營業之意義言之,乃屬當然之解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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