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年判字第 7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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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年判字第 7 號
判例要旨
構成商標之圖形文字有主要部分與附屬部分若以主要部分從隔離觀察確與他商標有所近似其附屬部分雖呈互異之外觀仍不得不謂為兩商標之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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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商標之圖形文字有主要部分與附屬部分若以主要部分從隔離觀察確與他商標有所近似其附屬部分雖呈互異之外觀仍不得不謂為兩商標之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