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年判字第 7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7 年判字第 7 號
判例要旨
下級官署呈經上級官署指示辦法遵照奉行之事件,在實施處分時,既係以下級官署之名義行之,自應認為下級官署之處分。如人民不服此處分,提起訴願,仍須按照管轄等級,向其直接上級官署為之。迭經司法院院字第七一九號及第八○八號解釋有案。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下級官署呈經上級官署指示辦法遵照奉行之事件,在實施處分時,既係以下級官署之名義行之,自應認為下級官署之處分。如人民不服此處分,提起訴願,仍須按照管轄等級,向其直接上級官署為之。迭經司法院院字第七一九號及第八○八號解釋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