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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年判字第 7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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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7 年判字第 7 號

日期 36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下級官署呈經上級官署指示辦法遵照奉行之事件,在實施處分時,既係以下級官署之名義行之,自應認為下級官署之處分。如人民不服此處分,提起訴願,仍須按照管轄等級,向其直接上級官署為之。迭經司法院院字第七一九號及第八○八號解釋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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