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8 年裁字第 7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8 年裁字第 7 號

日期 48 年 03 月 06 日

判例要旨

行政訴訟之提起,應於再訴願決定到達次日起二個月內為之,此在行政訴訟法第十條有明文規定。若逾越此項法定期限而提起行政訴訟,自為法所不許。

全國法規資料庫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