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年裁字第 7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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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8 年裁字第 7 號
判例要旨
行政訴訟之提起,應於再訴願決定到達次日起二個月內為之,此在行政訴訟法第十條有明文規定。若逾越此項法定期限而提起行政訴訟,自為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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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之提起,應於再訴願決定到達次日起二個月內為之,此在行政訴訟法第十條有明文規定。若逾越此項法定期限而提起行政訴訟,自為法所不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