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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0 年判字第 7 號
判例要旨
原告主張其就嘉義高級農業職業學校所屬紅毛埤實驗地,有租賃權存在,請求被告官署 (臺灣省政府) 制止該校造林。經被告官署飭由嘉義縣政府查明法院判決情形,當令示該縣政府,以本案既經法院判決確定,應遵照司法機關審定情形辦理等語。此乃被告官署基於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之監督關係,對該管縣政府所為處理事務之指示,並非本於行政權而對人民為何行政行為,尤顯與原告權益毫無影響,不生具體的法律上效果,自不能謂為行政處分。而嘉義縣政府將此項命令內容轉知原告,則純屬事實通知,亦不能視同行政處分,原告自不得對之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