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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3 年判字第 7 號

日期 53 年 01 月 17 日

判例要旨

國家或自治團體與人民間之私法關係,與私人間之私法關係無異,雙方立於平等地位,同受私法之支配,人民對之如發生爭執,自應依民事訴訟程序向該管普通民事法院訴請裁判,不得依訴願程序請求救濟。本件原告向被告官署承租林地,期滿後要求續訂租約,被告官署因決定將該地標售,拒絕原告之要求,原告就此爭執,自純屬私法關係之範圍,僅得依民事訴訟程序訴請該管普通民事法院裁判,被告官署既無基於公法關係而為之行政處分存在,原告自無提起行政爭訟之餘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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