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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9 年判字第 73 號
判例要旨
按私運貨物進口者,其私運貨物得沒收之,為海關緝私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所明定。所謂私運貨物,係指逃避管制或課稅,而將貨物運入或運出口岸而言。本件原告帶運進口之假縫雙層西裝三套計六件,雖未經原告列明行李報單,但既與其他行李放置一處,併供檢查,即難認其有逃避海關檢查以圖逃稅之情事。原決定謂原告有偷漏關稅之目的,固難資折服。惟查此項假縫雙層西裝三套,實際上實為普通身材之衣料六套。原告自知呢絨衣料係管制貨品,不能自由進口,因而將其假縫成可以自由進口之西裝形式,矇混進口,實難解免逃避管制私運進口之責任。按之首開規定,此項假縫為西裝之衣料,自得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