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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9 年判字第 736 號

日期 69 年 10 月 29 日

判例要旨

按當事人對於本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必須具有行政訴訟法第 28 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始得為之。而該條第 10 款所謂發見未經斟酌之重要證物者,係指該項證物在前訴訟程序中即已存在,而當事人不知其存在,現始發現者而言,並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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