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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年判字第 736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69 年 10 月 29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1023 頁

按當事人對於本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必須具有行政訴訟法第 28 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始得為之。而該條第 10 款所謂發見未經斟酌之重要證物者,係指該項證物在前訴訟程序中即已存在,而當事人不知其存在,現始發現者而言,並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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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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