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3 年判字第 746 號
判例要旨
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之同時履行抗辯權,須由雙務契約之債務人行使,倘債務人於訴訟上未主張,法院即無從斟酌,故債權人持法院判令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判決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若判決主文無命原告為對待給付同時協同辦理移轉登記之諭知,登記機關即應據以辦理移轉登記,不應於判決主文之外,再行審查有無為對待給付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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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之同時履行抗辯權,須由雙務契約之債務人行使,倘債務人於訴訟上未主張,法院即無從斟酌,故債權人持法院判令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判決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若判決主文無命原告為對待給付同時協同辦理移轉登記之諭知,登記機關即應據以辦理移轉登記,不應於判決主文之外,再行審查有無為對待給付之事實。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