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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年判字第 79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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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8 年判字第 79 號

日期 48 年 11 月 25 日

判例要旨

報運貨物進口或出口,而偽報貨物品質、價值之等級者,處以匿報稅款 2倍至 10 倍之罰金,並得沒收其貨物,固為海關緝私條例第 22 條第 2款所明定。但必其實際進口出口貨物之品質、價值與其申報之貨物品質、價值,確有不相符合之情形,而生匿報稅款之結果者,始得依該條款之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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