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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年判字第 79 號
判例要旨
報運貨物進口或出口,而偽報貨物品質、價值之等級者,處以匿報稅款 2倍至 10 倍之罰金,並得沒收其貨物,固為海關緝私條例第 22 條第 2款所明定。但必其實際進口出口貨物之品質、價值與其申報之貨物品質、價值,確有不相符合之情形,而生匿報稅款之結果者,始得依該條款之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