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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3 年判字第 79 號

日期 53 年 04 月 03 日

判例要旨

人民不服官署之處分而提起訴願,依訴願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固應自官署之處分書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為之,但如處分書未為合法送達,或無法證明送達之日期,則法定訴願期間即無從起算,自不發生訴願逾期問題。本件原處分書 (即通知) 送達於原告之日期,既無送達回證可備查考,復無其他證據足資認定於何時送達,其訴願期間自屬無從起算。乃訴願決定遽認原告提起訴願已逾法定期間,不予受理,難謂無誤。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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