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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3 年判字第 799 號

日期 63 年 12 月 23 日

判例要旨

耕地租約期滿時,如業佃雙方均係生活困難,出租人並非絕對不得收回自耕。行政院 (四九) 內字第七二二六號令所謂:「承租人與其同居一家,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之人,綜合所得額內扣除收回耕地部分之所得額後,能否支應承租人及與其同居一家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之人全年生活費用」,係就承租人是否因收回耕地而失其家庭生活依據所定之標準,並不排斥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之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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