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1 年判字第 8 號
判例要旨
營建工程之納稅義務人,在同一年度承包兩個以上工程,其工程成本未分別計算,或分別計算而混淆不清,致無法查定所得額者,始得適用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營建工程之納稅義務人,在同一年度承包兩個以上工程,其工程成本未分別計算,或分別計算而混淆不清,致無法查定所得額者,始得適用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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