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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年判字第 8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61 年 01 月 17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238 頁

營建工程之納稅義務人,在同一年度承包兩個以上工程,其工程成本未分別計算,或分別計算而混淆不清,致無法查定所得額者,始得適用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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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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