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所謂之處分,係指行政官署本於行政權作用,就特定事件對於特定人所為之具體處分而言。如官署為貫徹某種行政上之設施,本於其職權,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以命令實施一種辦法,限制不特定人為某種行為。此項命令,不得認為行政處分,人民對之不得提起訴願。
60 年判字第 819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60 年 12 月 08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116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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