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年判字第 82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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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4 年判字第 82 號
判例要旨
第一則: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後段所謂因繼承而為共有,係指原非共有,因繼承之事實而始成為共有者而言。第二則:行政法院得因第三人之請求,允許其參加訴訟,固為行政訴訟法第八條後段所規定。惟依參加訴訟之性質,要不能於他人之訴訟中為自己有所獨立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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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則: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後段所謂因繼承而為共有,係指原非共有,因繼承之事實而始成為共有者而言。第二則:行政法院得因第三人之請求,允許其參加訴訟,固為行政訴訟法第八條後段所規定。惟依參加訴訟之性質,要不能於他人之訴訟中為自己有所獨立之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