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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0 年判字第 850 號

日期 60 年 12 月 22 日

判例要旨

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四條規定,關於新舊違章建築日期之劃分,由臺灣省政府令定,以民國四十七年二月十日為準,即四十七年二月十日以後之違建房屋係新違建。原告檢舉郭某違建房屋兩間,對於該兩間房屋究於何時搭建,既未能提示有力證據可資佐證,亦未於搭建當時提出檢舉或報警處理,則其訴稱為新違章建築,自屬不能證明。被告官署認為係舊有違建,不予拆除,並無違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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