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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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1條,針對舊違章建築,如果其妨礙都市計畫、公共交通、公共安全、公共衛生、防空疏散、軍事設施或對市容觀瞻有重大影響,可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實地勘查,並劃分為三個不同的處理地區: 一、必須限期拆遷地區。 二、配合實施都市計畫拆遷地區。 三、其他必須整理地區。 在完成勘查後,應函請內政部備案,並以公告方式限定一定期限內進行拆遷或整理工作。具體的劃分日期依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根據內政部的指令規定,並報內政部備案的日期為準。 參考資料: 根據內政部公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施行細則」第11條及相關法律法規,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1條之規定係用於舊違章建築處理上,並規範了勘查、劃分地區及期限限定的相關程序。
- 違章建築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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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