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年判字第 9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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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年判字第 9 號
判例要旨
人民以中央或地方官署之處分違法損害其權利為理由,得依行政訴訟請求救濟者,須其處分之效果,仍在繼續之中。若其效果已不存在,即不具備提起行政訴訟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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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以中央或地方官署之處分違法損害其權利為理由,得依行政訴訟請求救濟者,須其處分之效果,仍在繼續之中。若其效果已不存在,即不具備提起行政訴訟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