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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年判字第 9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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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3 年判字第 9 號

日期 33 年 03 月 30 日

判例要旨

人民以中央或地方官署之處分違法損害其權利為理由,得依行政訴訟請求救濟者,須其處分之效果,仍在繼續之中。若其效果已不存在,即不具備提起行政訴訟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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