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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年判字第 90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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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2 年判字第 90 號

日期 52 年 03 月 22 日

判例要旨

被告官署於進行調查時,兩次通知原告於所定時間提示帳簿文據,原告迄未遵辦,被告官署因而逕行決定其所得額,並核定其應納所得稅額,於法既無不合。原告申請復查,被告官署於進行復查時,復兩次通知原告於所定時間提示帳簿文據,原告仍不遵辦,被告官署自無從斟酌其帳簿文據之資料,以為復查,其復查決定維持原逕行決定之所得額,按之所得稅法第80 條之規定,殊無違誤。原告茲主張有特殊原因未能提示帳據,但既於被告官署進行調查及復查通知其提出時迄不聲明故障,實由其怠忽自誤,不容於被告官署依法復查決定維持逕行決定之所得額後,復請補提簿據,重行調查核課。本院 45 年度第 2 號判決,係指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之程序如有欠缺,而稽徵機關未予拒絕而已就實體上予以復查決定時,納稅義務人如不服復查決定,仍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並非謂稽徵機關依法復查決定維持原逕行決定之所得額後,納稅義務人復可隨時請求重行調查,以推翻該項依法所為維持原依法逕行決定之復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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