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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6 年判字第 92 號

日期 46 年 12 月 27 日

判例要旨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之註冊商標,不得於同一商品作為商標呈請註冊,為商標註冊之原則。又商標所用之文字,包括讀音在內。是兩商標名稱之文字,讀音相類,足以發生混同誤認之虞者,仍不得不謂為商標之近似,業經本院著為判例 (二十三年度判字第二九號、二十七年度判字第八號判例參照) 。查商標文字之讀音,是否近似,應就通常一般購買者之普通發音是否有足以引起混同誤認之虞以為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46 年判字第 92 號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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