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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1 年判字第 92 號

日期 51 年 03 月 16 日

判例要旨

行政罰與刑罰性質不同,構成要件各別,法院檢察官對於原告處分不起訴,係以原告私運進口物品之總值,尚未超過行政院公告管制物品數額之限制,不合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處罰 (刑罰) 之規定,其於原告私運貨物進口之事實,則已確認無異,並明白敘述仍應由海關處理,原告自不足持為本件免予處罰 (行政罰) 之論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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