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時適用之所得稅法第 82 條第 1 項規定之申請復查,為提起訴願以前必先踐行之程序。若不經過復查而逕為行政爭訟,即非法之所許。本件原告 56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被告官署調查核定後,僅以原料耗用部分申請復查,對於折舊部分並無異議,是其就折舊部分,一併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廢 62 年判字第 96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62 年 03 月 12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23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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