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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1 年判字第 97 號

日期 51 年 03 月 21 日

判例要旨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而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推定為婚生子女者,即令事實上係妻與他人同居所生,在其夫提起否認之訴得有勝訴之判決確定以前,亦不容該他人認為非婚生子而依同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認領 (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四二六號、院字第二七七三號及院解字第三一八一號解釋) 。該葉某在其前夫廖某經法院判決宣告死亡以前,雖曾與原告同居,生有劉某等三人,但既係在與前夫廖某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在廖某生前又未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自仍應推定該劉某等為葉某與廖芋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庂婚生子女,無由原告認為其非婚生子女而予認領之餘地。原告向被告官署請求就劉某等為認領之登記,自於法無據,被告官署通知不准,顯無不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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