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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院台人三字第 0609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03 月 08 日

要旨

修正發布「各級法院法官在職進修及考察實施要點」

主旨

檢送修正發布之「各級法院法官在職進修及考察實施要點」一份,請 查照。

附件

修正各級法院法官在職進修及考察實施要點

89.07.25 (89) 院台人三字第一七九七八號令發布

90.03.09 (90) 院台人三字第○六○九一號令修正發布一 為鼓勵法官在職進修或考察,隨時充實審判所需知識,並提供法官多元化進修管道,特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之規定。

二 法官具備下列各項條件者,得提出計劃簽由院長核准後,申請自行在職進修或考察:

(一) 在擬開始進修或考察期間前一年以內,其辦理案件或事務,未經該法院法官自律委員會議決應為自律之處置者。

(二) 在擬開始進修或考察期間前一年以內,未受申誡以上之處分或懲戒者。

(三) 在擬開始進修或考察期間前一年以內,未曾因帶職帶薪進修、考察、參與講習或研討會等事由,停止分案逾二十日以上者。

三 法官依本要點申請進修或考察,每年不得逾二十日,同一法院同時進修或考察之人數不得逾該法院實際辦案法官總人數十分之一,實際辦案法官總人數未滿十人者,以十人計。

四 法官依本要點申請自行在職進修或考察者,限於在國內外從事下列活動之一:

(一) 參加政府機關、公私立學術單位或經政府立案之公益團體或機構所舉辦,與司法業務有關之研討會、講習會、座談會或其他類似之會議。

(二) 選修大學院校或研究所與司法業務有關之課程。

(三) 至政府機關或聲譽卓著之公、私團體或機構,就與司法業務有關之事項為實地考察。

(四) 於各大學、學院、系、研究所出版之學術刊物,或發行全國之法律專業性雜誌、書籍或其他設有論文審查制度之雜誌、書籍,發表與司法業務有關之論文,其字數達三千字以上者。

五 法官於從事第四點之活動後,應提出進修、考察之心得報告及證明文件,證明文件之內容應具備:

(一) 依第四點第一款、第三款進修或考察者,其實際參與會議或考察之時間,合計達四十小時以上。

(二) 依第四點第二款進修或考察者,已取得二學分以上或於二學分以上之課程實際上課一學期以上。

(三) 依第四點第四款進修或考察者,其已發表之論文。

六 第五點各款之證明文件,經各法院法院會議審核無誤後,交各法院人事單位保管三年,備上級監督法院或司法院隨時查考。

七 未依第五點、第六點提出證明文件者,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進修及考察。

八 依本要點之自行在職進修或考察期間,一律給予公假。

九 依本要點申請自行在職進修或考察之幕僚作業由各法院人事單位負責。

一○ 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司法院得隨時補充之。

一一 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院台人三字第 0609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03 月 08 日發布,要旨:修正發布「各級法院法官在職進修及考察實施要點」,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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