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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第 1 條預覽 ↗
一、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鼓勵所屬人員之學習研究精神,增進學識與處事能力,以達提高工作效能之目的,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第 10 條預覽 ↗
十、經核定選送進修、研究及考察之人員,除因公務需要或特殊情形,報經本院核准者外,編有年度預算項目,應於核定當年度內執行完畢,其餘應於一年內執行,逾期視為放棄,並…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第 11 條預覽 ↗
十一、進修、研究或考察期間,其言行違背國家聲譽者,應依有關法規懲處之。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第 12 條預覽 ↗
十二、帶職帶薪進修、專題研究暨考察之人員,應於進修、研究或考察結束後三個月內,提出有關心得報告(格式如附件四),由服務機關層轉本院審核。
帶職帶薪進修、專題研究…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第 13 條預覽 ↗
十三、選送帶職帶薪進修及專題研究人員進修或研究期滿,其回本院暨所屬機關服務之期間,應為進修或研究時間全期之二倍;留職停薪全時進修期滿者,其應繼續服務期間與留職停…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第 14 條預覽 ↗
十四、自行申請留職停薪至國內外機關(構)學校全時進修人員,應經本院核定;帶職帶薪選送國內外機關(構)學校全時進修及專題研究人員,應經本院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再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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