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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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進修、研究或考察期間,其言行違背國家聲譽者,應依有關法規懲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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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第 11 條規定,在進修、研究或考察期間,若其言行違背國家聲譽,應根據相關法規進行懲處。 這個法條主要是針對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人員在進修、研究或考察期間的言行行為。若其言行違背國家的聲譽,就必須根據相關的法規進行懲處。根據這條法條的規定,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對於人員的言行行為要求是符合國家的聲譽,對於違反的情況就會採取相關的懲處措施。 參考資料: -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 - 相關法律規定
- 懲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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