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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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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進修、研究或考察期間,其言行違背國家聲譽者,應依有關法規懲處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第 11 條規定,在進修、研究或考察期間,若其言行違背國家聲譽,應根據相關法規進行懲處。 這個法條主要是針對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人員在進修、研究或考察期間的言行行為。若其言行違背國家的聲譽,就必須根據相關的法規進行懲處。根據這條法條的規定,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對於人員的言行行為要求是符合國家的聲譽,對於違反的情況就會採取相關的懲處措施。 參考資料: -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 - 相關法律規定

  • 懲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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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第 11 條規定:「十一、進修、研究或考察期間,其言行違背國家聲譽者,應依有關法規懲處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