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十二、帶職帶薪進修、專題研究暨考察之人員,應於進修、研究或考察結束後三個月內,提出有關心得報告(格式如附件四),由服務機關層轉本院審核。 帶職帶薪進修、專題研究暨考察人員,未依規定於期限內提出報告者,其已借支之相關經費或已結報款項應繳回,並由該進修、研究或考察經費預算之編列單位負責催繳。 未依規定於期限內提出報告者,五年內不得申請公假國內外進修、研究暨考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第 12 條規定了帶職帶薪進修、專題研究暨考察人員應在結束後三個月內提出有關心得報告,並由服務機關層轉本院審核。如果進修、研究或考察人員未能在期限內提出報告,則已借支的相關經費或已結報的款項應該退還,并由相關負責催繳該進修、研究或考察經費的預算單位負責。此外,如果未按規定在期限內提出報告,該人員在五年內將無法申請公假進行國內外進修、研究或考察。 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進修、研究或考察人員在帶職帶薪進修、專題研究或考察期間能夠及時提供有關心得報告,以使相關機關能夠評估其進修、研究或考察的成果。如果人員未能按時提出報告,他們必須退還已獲得的經費,并且在五年內將無法再次申請公假進行進修、研究或考察。這是一項對人員負責以及確保公共資源正確使用的規定。
相關函釋 1 則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