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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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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選送帶職帶薪進修及專題研究人員進修或研究期滿,其回本院暨所屬機關服務之期間,應為進修或研究時間全期之二倍;留職停薪全時進修期滿者,其應繼續服務期間與留職停薪期間相同。 違反前項規定者,應賠償進修或研究期間所領之俸(薪)給及補助,或按未履行義務之期間比例賠償之,並得視情節予以懲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第13條的規定,選送帶職帶薪進修及專題研究人員進修或研究期滿後,其回本院暨所屬機關服務的期間應為進修或研究時間全期的二倍。同樣地,留職停薪全時進修期滿者,其應繼續服務的期間與留職停薪期間相同。 如果違反上述規定,則應賠償進修或研究期間所領取的薪資及補助金,或按未履行義務的期間比例進行賠償。此外,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還可以視情節予以相應的懲處。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中華民國行政訴訟法第50條的規定,司法院可視情節對違反該規定的人員進行懲處,例如口頭警告、記過等。而該法第51條也明確指出,對於嚴重違反法規或義務的人員,司法院可以依法予以開除處分。這些規定提供了司法院進行相應懲戒行為的依據。 此外,根據中華民國人事行政局於2007年12月31日發布的「公務人員離退休年齡及養老金與金額」的公告,公務員退休金的計算方法是根據到職時間和工作年資來確定的。因此,如果違反進修期間相關規定不履行服務義務,可能會影響到公務員獲得退休金的計算,需要按照該公告的相關規定進行調整。

相關函釋 1

  • 懲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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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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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第 13 條規定:「十三、選送帶職帶薪進修及專題研究人員進修或研究期滿,其回本院暨所屬機關服務之期間,應為進修或研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