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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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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自行申請留職停薪至國內外機關(構)學校全時進修人員,應經本院核定;帶職帶薪選送國內外機關(構)學校全時進修及專題研究人員,應經本院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再報請院長核定之。 本院所屬各機關出國考察應報經本院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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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第 14 條規定如下:自行申請留職停薪至國內外機關(構)學校全時進修人員,需經司法院核定;帶職帶薪選送國內外機關(構)學校全時進修及專題研究人員,需先經司法院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再報請院長核定。同時,本院所屬各機關出國考察需報經司法院核備。 參考資料: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原文

相關函釋 1

  • 核定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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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第 14 條規定:「十四、自行申請留職停薪至國內外機關(構)學校全時進修人員,應經本院核定;帶職帶薪選送國內外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