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 第 14 條
快速跳轉
十四、自行申請留職停薪至國內外機關(構)學校全時進修人員,應經本院核定;帶職帶薪選送國內外機關(構)學校全時進修及專題研究人員,應經本院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再報請院長核定之。 本院所屬各機關出國考察應報經本院核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第 14 條規定如下:自行申請留職停薪至國內外機關(構)學校全時進修人員,需經司法院核定;帶職帶薪選送國內外機關(構)學校全時進修及專題研究人員,需先經司法院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再報請院長核定。同時,本院所屬各機關出國考察需報經司法院核備。 參考資料: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原文
相關函釋 1 則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