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十、經核定選送進修、研究及考察之人員,除因公務需要或特殊情形,報經本院核准者外,編有年度預算項目,應於核定當年度內執行完畢,其餘應於一年內執行,逾期視為放棄,並註銷其資格。 前項核定進修、研究經註銷資格者,三年內不得申請公假國內外進修、研究暨考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第10條的規定,經核定選送進修、研究及考察的人員,除非因公務需要或特殊情形經司法院核准,且編列在當年度預算項目中,否則應在一年內完成執行,超過期限視為放棄,並註銷其資格。而已經被註銷資格的人員,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假進行國內外的進修、研究暨考察。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進修、研究和考察活動能夠按照計劃進行,避免浪費預算和時間。如果一個人的進修或研究計劃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他們將失去繼續進修或研究的資格。這樣的限制期間為三年,意味著被註銷資格的人在三年內無法再次申請進行進修、研究或考察活動。 參考資料: -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第10條(民94年3月1日司法院法第0940011897號函修正)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