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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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選送進修、專題研究或考察期間內,其往返旅費、交通費及學雜費,均由政府機關依當年度核列預算支給。如係出國,並視前往國家之幣值及生活費用,發給生活費。 延長進修或專題研究期間各項費用應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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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第9條的規定,選送人員進行進修、專題研究或考察期間所需的往返旅費、交通費以及學雜費,都由政府機關根據當年度核列的預算進行支給。如果是前往國外,則會根據前往國家的幣值和生活費用,發放生活費。然而,如果進修或專題研究期間需要延長,則相關費用需要由選送人員自行負擔。 這項規定表示當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的人員進行進修、專題研究或考察時,相關費用將由政府機關支付。這些費用包括往返的旅費、交通費和學雜費。如果是前往國外,還會發放生活費,以因應當地的生活費用。然而,如果人員需要延長進修或專題研究的期間,相關的費用則需要由他們自行承擔。 參考資料: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第9條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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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