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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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院基於業務需要,得遴派適當人員前往國內外機關(構)考察,以資觀摩。 考察期間不得逾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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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法條資訊,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第8條規定,司法院基於業務需要可以派遣適當人員前往國內外機關考察,以資觀摩。考察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涉及該法條範例的具體案例或情境資料未在提供的內容中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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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