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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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本院選送進修或專題研究之人員,應確實按核定之進修或專題研究計畫項目執行,未經本院核准,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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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第7條規定,被司法院選送進修或專題研究的人員必須按照核定的進修或專題研究計畫的項目執行,未經司法院核准,不得任意變更計畫。這條規定強調了司法院對進修和研究計畫的管理和監控,要求人員遵守計畫內容,不得擅自變更。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進修和研究的有效執行,並防止濫用資源或洗錢行為。該規定的範例可能是一位法官獲得司法院選送進修法學碩士學位,並按照計畫內容執行,而不得擅自變更進修計畫。
相關函釋 1 則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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