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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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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本院選送進修或專題研究之人員,應確實按核定之進修或專題研究計畫項目執行,未經本院准,不得變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第7條規定,被司法院選送進修或專題研究的人員必須按照核定的進修或專題研究計畫的項目執行,未經司法院核准,不得任意變更計畫。這條規定強調了司法院對進修和研究計畫的管理和監控,要求人員遵守計畫內容,不得擅自變更。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進修和研究的有效執行,並防止濫用資源或洗錢行為。該規定的範例可能是一位法官獲得司法院選送進修法學碩士學位,並按照計畫內容執行,而不得擅自變更進修計畫。

相關函釋 1

  • 核定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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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第 7 條規定:「七、經本院選送進修或專題研究之人員,應確實按核定之進修或專題研究計畫項目執行,未經本院核准,不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