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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院台人三字第 2539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10 月 16 日

要旨

檢送「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

主旨

檢送「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暨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乙份,請 查照。

附件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

90.10.17 (90) 院台人三字第二五三九六號令修正一 司法院 (以下簡稱本院) 為鼓勵所屬人員之學習研究精神,增進學習與處事能力,以達提高工作效能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 合於左列各款所定,而申請入國外研究機構進修者 (格式如附件一),得經由服務機關層報本院核准後,在進修期間內,准予留職停薪。(一)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二) 在本院及所屬機關繼續任職滿三年,現職委任第五職等以上,年齡在五十五歲以下者。

(三) 最近三年考績 (成) 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且未曾受懲戒或記過以上處分者。

(四) 進修項目與職務有關並有必要者。

(五) 如係出國進修者,應提出具有通曉前往國家語文能力之證明文件。(六) 在本院及所屬機關繼續任職滿一年以上,經考取公費留學出國進修者,除法官應服務滿三年外,不受前五款規定之限制。

三 具有第二點進修資格之人員,得提出進修計畫 (格式如附件二) ,申請於進修期間內,准予帶職帶薪,但以經審核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為限:

(一) 最近五年曾因辦案績效優良獲嘉獎以上之獎勵者。

(二) 承辦案件勤謹負責,且最近一年均無積壓遲延案件。

(三) 出國進修項目為該年度本院核定之出國專題研究項目。

(四) 最近五年無帶職帶薪進修之情事。

四 帶職帶薪進修期間,以一年為限;但為完成學科研究確有必要時,出國進修人員得報請本院核准延長之,延長期間一律留職停薪。

留職停薪出國進修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辦理並得申請酌予延長。

進修期滿,應即回任指定之工作,逾期不回任者,以辭職論。

五 出國進修人員,其期間在六個月以上者,如係主管職務,得應業務需要,調整為非主管職務。

六 非經核准不得改變進修項目或改往其他國家或學校進修。

七 本院基於業務需要,得遴派適當人員前往國內外研究機構,作專題研究 (含講習) 或考察公私機構,以資觀摩。

第二點 (五) 款規定,於出國專題研究準用之。

八 第七點之研究期間不得逾六個月,考察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但因實際需要,報經本院核准者,得延長專題研究期間至多六個月,延長考察期間至多一個月。

九 專題研究或考察期間內,除准予帶職帶薪外,其往返旅費、交通費及學雜費,全部由政府支給。如係出國,並視前往國家之幣值及生活費用,發給生活費。研究或考察期間由服務機關給予公假。

本項所需經費,由本院於年度內加列專項支應。

第八點延長專題研究期間得准繼續帶職帶薪,但其他各項費用應自行負擔。

一○ 經核定出國進修、研究及考察之人員,除因公務需要或特殊情形,報經本院核准者外,應於一年內出國進修研究考察,逾期視為放棄,並註銷其資格。

前項核定出國進修、研究經註銷資格者,三年內不得參加出國進修研究之甄選。

一一 在國外進修、研究或考察期間,如其言行違背國家聲譽,應依有關法規懲處之。

一二 帶職帶薪進修、專題研究暨考察之人員,應於返國後三個月內,提出有關心得報告,由服務機關核轉本院。

專題研究暨考察人員,未依規定於期限內提出報告者,應由該研究或考察經費預算之編列單位負責催繳;研究或考察人員經催繳後一個月內仍未提出報告者,其已借支之相關經費或已結報款項應繳回。

一三 經核准帶職帶薪及專題研究人員,應填具保證書 (格式如附件三),保證進修或研究期滿應即回任服務,服務期間為進修或研究時間全期之二倍 (即進修或研究一年應服務二年) ,違者應追繳進修或研究時間所領之全部給與,如已服務而未期滿者,按未服務期間月份比例追繳之。

一四 本要點所定有關入國內外研究機構進修之申請及專題研究、考察人員之遴派,均應先經本院人事評議委員會評議後,再報院長核定之。

一五 本院所屬人員國內進修,除帶職帶薪全時進修者應依本實施要點規定辦理外,餘參照行政院相關規定辦理。

一六 本要點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件 一:

┌──────────────────────────────┐│ (機關名稱) 申請進修報告表 │├─┬──┬─┬──┬──┬──┬─┬───┬───┬────┤│姓│ │性│ │出生│ │職│ │最高學│ ││ │ │ │ │年月│ │ │ │歷或考│ ││名│ │別│ │日 │ │稱│ │試 │ │├─┴┬─┴─┴┬─┴┬─┴──┴─┴┬──┴┬──┴────┤│連續│ │最近│ │最近三│ ││任職│ │三年│ │年主要│ ││年數│ │考績│ │獎懲 │ │├──┼────┴──┼───────┴───┴───────┤│所擬│內 容 概 述│ ││進修├───────┤ ││項目│預期目標及效果│ │├──┴───┬───┴──┬─────┬──────────┤│擬赴進修機構│ │擬進修期限│ │├──────┼──────┼─────┼──────────┤│ │ │外國語文能│ ││預期開始日期│ │力 (需附證│ ││ │ │明文件) │ │├──────┼──────┼────┬┴─────┬────┤│進修項目對於│核轉機關審核│首長簽章│服務機關審核│首長簽章││業務有無必要│意見 │ │意見 │ ││ ├──────┼────┼──────┼────┤│ │ │ │ │ ││ │ │ │ │ │└──────┴──────┴────┴──────┴────┘附表 二:

┌──────────────────────────────┐│ (機關名稱) 申請帶職帶薪進修計畫表 │├─┬─┬─┬─┬──┬─┬─┬──┬───┬────┬───┤│姓│ │性│ │出生│ │職│ │最高學│ │ ││ │ │ │ │年月│ │ │ │歷或考│ │ ││名│ │別│ │日 │ │稱│ │試 │ │ │├─┴─┼─┴┬┴─┬┴─┼─┴┬─┴┬─┬┴──┬─┤ ││在本院│ 年│最近│ 年│ 等│最近│ │最近五│ │相 片││及所屬│ │ ├──┼──┤ │ │年有無│ │ ││機關連├──┤三年│ 年│ 等│五年│ │帶職帶│ │ ││續任職│ │ ├──┼──┤ │ │薪進修│ │ ││年資 │ 月│考績│ 年│ 等│獎懲│ │ │ │ │├──┬┴──┴──┴──┼──┼──┴─┴───┴─┴───┤│擬赴│ │擬進│ ││進修│ │修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機構│ │間 │ │├─┬┴───┬─────┴┬─┴───┬──────────┤│ │ │ │最近五年之│ ││所│內容概述│ │結案有無積│ ││擬│ │ │壓遲延 │ ││進├────┼──────┼─────┼──────────┤│修│預期目標│ │是否具有前│ ││項│ │ │往國家語文│ ││目│ │ │能力 (需附│ ││ │及效果 │ │證明文件) │ │├─┴──┬─┴──────┼─────┼──────────┤│服務機關│ │服務機關長│ ││長官意見│ │官簽章 │ │├────┼────────┼─────┼──────────┤│核轉機關│ │核轉機關長│ ││長官意見│ │官簽章 │ │└────┴────────┴─────┴──────────┘附件 三:司法院所屬各機關保送進修或研究人員保證書茲保證 君思想忠貞,並願履行進修或研究一切規定,並於期滿如限回任服務。如有損害國家名譽或違反國家政策及利益之言行,或期滿不即回任服務,或回任服務未期滿等情事,保證人願負全部法律責任,並負責償還進修或研究期間之全部給與 (已回任服務而未期滿者,按未服務期間月份比例償還) 。

┌─┬──┬─┬────┬─┬────┬─┬───┬─────┐│被│姓名│性│出生年月│籍│推薦機關│職│住 址│身分證字號││保│ │別│ │貫│服務機關│稱│ │ ││人├──┼─┼────┼─┼────┼─┼───┼─────┤│ │ │ │ │ │ │ │ │ │├─┼──┼─┴────┴┬┴─┬──┴─┴──┬┴─┬───┤│保│姓名│服務機關及職務│住址│與被保人之關係│蓋章│對保人││ │ │ │ │ │ │簽章 ││證├──┼───────┼──┼───────┼──┼───┤│ │ │ │ │ │ │ ││人├──┼───────┼──┼───────┼──┼───┤│ │ │ │ │ │ │ │├─┼──┼────┬──┼──┴┬───┬──┴┬─┴───┤│ │商號│經理姓名│資本│營業執│登記商│所在地│對保人簽章││保│ │ │金額│照字號│號戳印│ │ ││證├──┼────┼──┼───┼───┼───┼─────┤│商│ │ │ │ │ │ │ ││號├──┼────┼──┼───┼───┼───┼─────┤│ │ │ │ │ │ │ │ │└─┴──┴────┴──┴───┴───┴───┴─────┘附註:一 商號保證者,除加蓋商號正式印章外,並應由負責人簽名蓋章;如係個人保證者,應由其服務機關加蓋印信明證保證人身份。

二 本保證書由保證人二人或保證商號二家出具即可。

三 保證人應為現任文官薦任以上或武官少校以上主管人員 (如科長及組長) ,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之專任教授、副教授,公立研究機構之專任研究員、副研究員。

四 規定保證商號資本額在二十萬元以上。

五 直系親屬或配偶、伯叔、兄弟姊妹均不得為保證人。

六 保證人應保證被保人於進修或研究期滿即回任服務,其服務期間為進修或研究時間全期之二倍 (即進修或研究一年應服務二年)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院台人三字第 2539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10 月 16 日發布,要旨:檢送「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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