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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人二字第 0960003617 號
要旨
有關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3 條規定特種考試及格人員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須任職滿 6 年,始得調任其他機關
主旨
有關公務人員考試法(以下簡稱考試法)第 23 條修正施行後,原應該條第 1 項規定辦理之特種考試及格人員,復應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及格者,仍須實際任職滿 6 年,始得以該升官等考試及格資格調任原分發任用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乙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本院人事處案陳銓敘部民國 96 年 2 月 9 日部銓二字第 0962747990 號函辦理。
二、查民國 96 年 1 月 24 日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09771 號令修正公布之考試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自中華民國 88 年起,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其及格人員以分發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任用為限,及格人員於服務 6 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業將 88 年以後之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之轉調限制,由永久限制修正為 6 年限制,爰銓敘部 95 年 11 月 14 日部銓二字第 0952701395 號函,有關原應考試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之特種考試及格人員,復應升官等考試及格者,其轉調限制之說明,自應配合修正,亦即渠等人員於特考限制轉調期限內,復應升官等考試及格者,仍須實際任職滿 6 年,不受特考轉調限制之後,始得調任原分發任用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
三、檢附銓敘部原函影本乙份。
附件
銓敘部 函中華民國 96 年 2 月 9 日部銓二字第 0962747990 號
主旨
有關公務人員考試法(以下簡稱考試法)第 23 條修正施行後,原應該條第 1 項規定辦理之特種考試及格人員,復應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及格者,仍須實際任職滿 6 年,始得以該升官等考試及格資格調任原分發任用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一案,請 查照並確實轉知所屬。
說明
一、查民國 96 年 1 月 24 日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09771 號令修正公布之考試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自中華民國 88 年起,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其及格人員以分發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任用為限,及格人員於服務 6 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
二、復查本部 95 年 11 月 14 日部銓二字第 0952701395 號令規定略以,原應考試法第 3 條第 2 項、第 4 條及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之特種考試及格人員,復應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及格者,於特考限制轉調機關、年限及職務範圍內,不得以該升官等考試及格資格調任限制轉調機關以外之職務;於限制轉調機關、年限及職務範圍內調任高一官等職務時(含原職改派),俸級得逕予換敘。又為期明確,本部並以同日期文號函補充說明:「三、……又原應考試法第 4 條及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之特種考試及格人員,以其係屬永久性限制轉調,嗣應升官等考試及格者,僅取得升任高一官等任用資格,尚無法調任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及特定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茲以甫修正公布之前開考試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業將 88 年以後之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之轉調限制,由永久限制修正為 6 年限制,爰本部 95 年 11 月 14 日部銓二字第 0952701395 號函,有關原應考試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之特種考試及格人員,復應升官等考試及格者,其轉調限制之說明,自應配合修正,亦即渠等人員於特考限制轉調期限內,復應升官等考試及格者,仍須實際任職滿 6 年,不受特考轉調限制之後,始得調任原分發任用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
正本
考選部等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