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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536 筆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 條預覽 ↗
公務人員之任用,依本法以考試定其資格。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 條預覽 ↗
公務人員之考試,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其考試成績之計算,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因身分而有特別規定。其他法律與本法規定不同時,適用本法。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3 條預覽 ↗
公務人員之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練。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於正額錄取人員分配完畢後,由分發機關或申請…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 條預覽 ↗
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5 條預覽 ↗
正額錄取人員除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外,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逾期未報到並接受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於保留原因消…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6 條預覽 ↗
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級。及格人員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7 條預覽 ↗
高等、普通、初等考試及特種考試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前項考試規則包括應考年齡、考試等級、考試類科及其分類、分科之應考資格、體格檢查標準、應試科目、考試…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8 條預覽 ↗
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之技術人員,得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另訂特種考試規則辦理之。 前項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標準,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第一項考試及格人員,不…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9 條預覽 ↗
考試院得依用人機關任用之實際需要,規定公務人員考試實施體格檢查,以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應考人之年齡、兵役及性別條件。 前項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送體格檢查表者,…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0 條預覽 ↗
公務人員考試,得採筆試、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審查著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或其他方式行之。除單採筆試者外,其他應併採二種以上方式。 筆…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1 條預覽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得視需要合併或分等、分級、分科辦理。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預覽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法之考試。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3 條預覽 ↗
高等考試之應考資格如下: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得有博士學位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 二、公立…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4 條預覽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相當院、系、科、組、所、學位學程畢業者,或普通考試以上考試相當類科考試及格者,或初等考試相當類科…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5 條預覽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得應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6 條預覽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各等級考試應考資格,分別準用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關於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及初等考試應考資格之規定。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7 條預覽 ↗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之分類、分科之應考資格條件,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之應考資格,除依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規定外,必要時得視考試等級、類科需要,增…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8 條預覽 ↗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得分試、分階段、分考區舉行;其考試類科、地點、日期等,由考選部於考試兩個月前公告之。 分試、分階段之考試,其應考年齡、考試等級、考試類科、應考…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9 條預覽 ↗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應考人總成績計算方式、配分比例及成績特別設限等事項之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0 條預覽 ↗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榜示後,發現因典試或試務之疏失,致應錄取而未錄取者或不應錄取而錄取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補行錄取或撤銷其考試錄取、及格資格。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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