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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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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得應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5條,該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得應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根據考試院訂定發布之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附註一所明定,應三等考試司法人員司法官考試者,其應考年齡須在十八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這樣的範例就符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5條的規定,同時也符合參考資料中的相關資訊。

立法沿革 5

(0750110 制定)

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系、科畢業者。   二、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三、普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0841226 全文修正)

高等考試之應考資格如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得有博士學位或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得有碩士以上學位或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系科畢業者,或普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立法理由一、文字修正。   二、將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依學歷分為一、二、三級,分別由博士、碩士、大專院校畢業者報考;並宜配合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三條,使分別取得荐任第九職等、第七職等、第六職等任用資格。其中一、二、三級應考資格,除採學歷條件外,亦採低一等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亦得准予報考,另刪除檢定考試得應高考之規定。惟擬在施行細則中規定,原檢定考試及格取得應考資格證明者,仍得繼續報應高普特考。

(0901206 全文修正)

高等考試之應考資格如下: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得有博士學位者,或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四年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者,或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二年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系科畢業者,或普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立法理由一、按准許經低一等級考試及格者參加高一等級考試,其目的在肯定其工作經驗;惟依現行規定,經低一等級考試及格者立即可參加高一等級之考試,致屢有未具高一等級考試之應考資格學歷但具低一等級考試及格資格者,為準備考試而無心於工作,影響機關業務之推行。爰外界迭有恢復過去低一等級考試及格須經一定年限始得報考高一等級考試之建議。   二、按公務人員高考一、二級考試之設計係在羅致高學歷者進入公務機關服務,爰參酌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及現行學制及用人機關的要求,第一款增訂經高等考試二級考試及格滿四年者始得應高等考試一級考試;第二款增訂經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格滿二年者始得應高等考試二級考試。   三、又本部為本修正草案舉辦之分區座談會中,部分與會人員認為經普通考試及格資格者應經一定年限,始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爰第第三款修正為經普通考試及格滿三年者得應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0961221 修正)

高等考試之應考資格如下: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得有博士學位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當學系畢業者,或普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學校相當系科畢業者,得於本法修正公布後三年內繼續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30103 全文修正)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得應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七條移列。   二、酌作文字修正,俾體例一致。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50110 制定)

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系、科畢業者。   二、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三、普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0841226 全文修正)

一、文字修正。   二、將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依學歷分為一、二、三級,分別由博士、碩士、大專院校畢業者報考;並宜配合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三條,使分別取得荐任第九職等、第七職等、第六職等任用資格。其中一、二、三級應考資格,除採學歷條件外,亦採低一等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亦得准予報考,另刪除檢定考試得應高考之規定。惟擬在施行細則中規定,原檢定考試及格取得應考資格證明者,仍得繼續報應高普特考。

(0901206 全文修正)

一、按准許經低一等級考試及格者參加高一等級考試,其目的在肯定其工作經驗;惟依現行規定,經低一等級考試及格者立即可參加高一等級之考試,致屢有未具高一等級考試之應考資格學歷但具低一等級考試及格資格者,為準備考試而無心於工作,影響機關業務之推行。爰外界迭有恢復過去低一等級考試及格須經一定年限始得報考高一等級考試之建議。   二、按公務人員高考一、二級考試之設計係在羅致高學歷者進入公務機關服務,爰參酌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及現行學制及用人機關的要求,第一款增訂經高等考試二級考試及格滿四年者始得應高等考試一級考試;第二款增訂經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格滿二年者始得應高等考試二級考試。   三、又本部為本修正草案舉辦之分區座談會中,部分與會人員認為經普通考試及格資格者應經一定年限,始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爰第第三款修正為經普通考試及格滿三年者得應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0961221 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3010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七條移列。   二、酌作文字修正,俾體例一致。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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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5 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得應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